■本报记者 于文博
9月15日,记者从舞阳县人民法院获悉,两男子借款不还,被诉至法院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孙某和孙某某因购买车辆,向舞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9万元,借款期限为30个月,并约定了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然而,在偿付5万多元后,孙某和孙某某未继续偿付借款。
2020年,舞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将孙某和孙某某诉至法院。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和孙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舞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37528元和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因孙某、孙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舞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将两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他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