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临颍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商桥村的一个仓库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租赁该仓库,并购置印刷设备,自行招收工人从事印刷活动。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成品书籍4809本、半成品书籍3211本。经相关部门查证,某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未授权王某及其印刷窝点印刷这些书籍。
2021年6月26日,王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拘留。2022年7月6日,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7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以下判决:
一、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对查获的侵犯著作权的书籍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苏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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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