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7日(2022)豫1104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永辉(身份证号码411102198305105674),原会计张清华(身份证号码412722198002210046)二人,分别自2016年12月30日起不再担任我公司任何职务,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凡持有以上二人以个人名义或以我公司名义出具并加盖编号4111010005862的我公司行政或财务印鉴的收据、收款条、合同、协议、借款条、欠款条者,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联系电话13721338887),我公司将进行核查、确认,与公司存档不符者,我公司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处理。
特此公告
漯河市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22日
遗失声明
●漯河市润森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7JPQM87)丢失,声明作废。
漯河谦凯贸易有限公司、漯河盈宝贸易有限公司、漯河晶优贸易有限公司、漯河顺茂贸易有限公司、漯河财旺贸易有限公司、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李志刚、李许明、许铁军、张小飞、邓赛英、丁德胜、阮诗才:
2020年2月27日,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漯河谦凯贸易有限公司向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154951.71元,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5029985.7元,经对账,下欠代偿款74966.01元。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104民初3421号民事裁定之一,认定我公司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有权向漯河谦凯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债权。许铁军、李许明、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的反担保连带保证人,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2月28日,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漯河盈宝贸易有限公司向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205200元,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3806055.2元,经对账,下欠代偿款1349144.8元。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104民初3420号民事裁定之一,认定我公司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有权向漯河盈宝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债权。丁德胜、李许明、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的反担保连带保证人,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2月28日,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漯河晶优贸易有限公司向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200455元;2020年3月30日,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漯河晶优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漯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334097.22元,合计代偿本息10534552.22元。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5423514.3元,经对账,下欠代偿款5036037.92元。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104民初3422号民事裁定之一,认定我公司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有权向漯河晶优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债权。张小飞、邓赛英、李许明、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的反担保连带保证人,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3月30日,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漯河顺茂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漯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334097.22元,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1358835元,经对账,下欠代偿款3950262.22元。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104民初3419号民事裁定之一,认定我公司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有权向漯河顺茂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债权。李志刚、李许明、许铁军、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的反担保连带保证人,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3月30日,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漯河财旺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漯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148277.77元,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1912483元,经对账,下欠代偿款225794.77元。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104民初3423号民事裁定之一,认定我公司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有权向漯河财旺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债权。阮诗才、李许明、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的反担保连带保证人,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请上述债务人自收到本债权催收公告起3日内,积极与我公司联系,清偿上述款项本金及其利息。
特此公告
漯河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2日
债权催收公告
漯河广宁贸易有限公司、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胡俊杰、李许明:
2019年2月26日,漯河广宁贸易有限公司向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万元(分两笔各借款500万元)。我公司为该两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胡俊杰、李许明作为反担保人为该两笔借款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漯河广宁贸易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借款。
2020年2月28日,我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漯河广宁贸易有限公司向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0361800元。我公司代偿后,贵单位未及时向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经我公司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履行。漯河闽豫置业有限公司、胡俊杰、李许明作为反担保人,应共同向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请上述债务人自收到本债权催收公告起3日内,积极与我公司联系,清偿上述款项本金及其利息。
特此公告
漯河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