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冯某在一家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门口充电桩上的电线绊倒并摔伤。冯某称,事发时充电桩正在充电过程中,其绕行未果,只能选择迈过电线,在试图抬高腿时被绊倒,医院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先后住院22天。冯某起诉要求超市和A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超市辩称,其非充电桩的产权人,A公司作为充电桩的产权人,应当保障充电桩和使用场地的安全,但事发当天该公司未派人管理,应当承担责任。A公司辩称,其与超市签订过充电桩合作协议,公司仅承担充电桩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充电桩位于超市的安全保障范围,冯某受伤是因超市未尽到安保义务,并非该公司的过错,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说,涉案充电桩虽位于超市门外,但紧挨台阶处停车场过道,超市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冯某作为购物者,是安全保障义务所指对象。超市未举证证明其对充电桩的使用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事发后也未派人帮助救治。因此,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冯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视频显示,冯某已注意到了充电线,也采取了高抬腿的合理措施,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冯某与A公司之间无相应的业务关系,不产生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就其向冯某承担的责任可依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约定另行解决。
后来,超市将A公司诉至法院,称A公司是充电桩所有权人,也是场地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保障充电桩和场地安全,但事发当天未派人管理,造成冯某人身伤害,要求对方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约定其仅承担因充电桩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本案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并非该公司违约所致,不同意赔偿超市垫付的医药费。最终,法院依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判决充电桩产权人A公司承担了最终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
实践中,部分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存在安装运营人和管理人分离的情况,易造成充电桩管理维护职责的分散甚至相互推诿,导致公共场所充电桩管理混乱及维护延迟。
此外,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多采用自助充电方式,现场鲜见工作人员驻守管理或提示,较长时间处于“散养”状态,不仅易引发意外或事故,而且对承担责任也各执一词。公共场所管理人和安装运营人均将责任甩锅对方,这种不明晰的责任分配和承担易让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出现管理和维护的失序与真空。因此,充电桩的安装运营人和管理人除了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各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在发生侵权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帮助救治,减少损失。当然,从购物者的角度来说,在使用或路过公共充电桩时,自身也有注意义务,否则可能因自身的过失承担部分责任。
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