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葛优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文书近日引发社会关注。葛优起诉涉案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包含其肖像在内的表情包发表配图文章,再度使得“表情包应该如何使用”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近年来,因具有形象生动、制作简单、传播便捷等特性,一个个表情包渐成社交平台、网络媒体的新宠,“葛优瘫”“苏大强说”“阳敌”等肖像表情广为传播,但热度居高不下的背后隐含着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仅去年一年,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图片所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就有650起以上,这个数字不免引人深思:表情包是否可以随意使用?
答案显而易见:随意使用表情包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正如上文民事判决书中所述,“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肖像已获授权,最终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判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上,即便未如该判决中所述引起公众关注、阅读,未公开使用他人肖像表情包,仅私自制作包含他人肖像图片的表情包,同样存在侵权风险。正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及一千零二十条强调,除合理实施如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等法律规定行为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倘若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还需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此外,部分表情包以恶搞出圈,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艺术加工”,辅以“离奇文字”,引人“追捧”。此种情形若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则违反了民法典中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且若含有侮辱、诽谤内容,更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除肖像权、名誉权外,随意使用表情包,同样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可能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假如所使用的表情包在文学、艺术等领域具有独创性,若能够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等,表情包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此时,我们想要使用表情包,还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行。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个侵权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线上线下,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社交平台、网络媒体作为传播媒介,应当肩负起审核责任,对于肖像表情,可及时联系肖像权人核实是否授权,并对侵权表情包及时采取下架等措施,维护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作为制作者、使用者,也应树立权利意识,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如果受到侵权也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