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文博
7月13日,记者从临颍县人民法院获悉,孔某某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08年,孔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张某借了19万元。双方就利息和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到了还款时间,孔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一直没有还钱。2022年,张某将孔某某诉至临颍县人民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孔某某于2022年10月31日前偿还张某第一期借款本金5万元;2022年11月31日前,偿还第二期借款本金5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第三期借款本金5万元;2023年1月31日前,偿还第四期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全部借款利息。然而,孔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3年,张某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孔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将孔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