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159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中双方和解。张某未履行和解协议义务后,法院再次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张某拒不报告财产和履行义务,法院遂对张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仍拒不执行。
经调查,在强制执行期间,张某的银行账户有数百万元的资金往来,且存在高消费行为。据此,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不久前,检察机关以张某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召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王婧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