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郭某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秦某曾一次性给儿媳陈女士转账20万元。后夫妻二人感情不和离婚,秦某讨要这笔钱无果后,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曾“资助”的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郭某为第三人。
秦某诉称,当初向儿媳转账是为了帮助她偿还信用卡,是临时性资金出借,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陈女士则辩称,自己与秦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双方也未曾签订借条或口头约定为借款,秦某转账是自愿赠与行为,目的在于帮助自己和丈夫郭某减轻生活压力。陈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消费凭证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20万元均用于子女教育和餐饮等家庭支出。郭某作为第三人述称,母亲向前妻陈女士转账的事情自己并不知情,不知道所得款项用于何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向陈女士转账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鉴于二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考虑到子女成年后,父母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因素,根据秦某提供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以及陈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认定这笔钱是秦某出借给子女的借款,是陈女士和前夫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返还秦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陈女士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共同债务人郭某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出于亲情和传统习惯,经常会出现父母给子女转账的行为。发生纠纷时,对于父母的这份“鼎力相助”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案件中,婆婆秦某向法院出具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后即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陈女士如果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应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结合查明的事实,陈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秦某的转账行为是赠与,因此本案涉及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法官提示,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帮扶行为虽然比较普遍,但是父母的出资并非法定义务,子女不能理所当然地认定他们的资助都是赠与行为,在父母没有明确表明为赠与的情况下,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仍可判决子女返还相应款项。
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