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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 星期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 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刘某为私家车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单“重要提示”部分明确记载: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额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和通用条款等。投保时,保险公司向刘某手机发送了短信,要求其阅读电子版保险条款等内容。后刘某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半年后,崔某驾车时追尾,致使杨某车辆尾部受损。交警认定,崔某负全责。保险公司拒绝向刘某赔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5.5万元。庭审时,保险公司出具查勘报告并提交证据,认为崔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根据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其赔偿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因此不能赔付。刘某认可崔某使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并称事发当时车上并无乘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是否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也规定,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具体到本案,刘某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崔某从事网约车运营,改变了车辆性质,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且事发当天,崔某从事网约车运营十余单,事故发生时距离上一单仅10分钟,无法排除崔某当时正处于等待下一个订单过程中的合理怀疑。即使崔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

笔者提示,根据投保车辆的性质,保险公司通常将车辆分为家庭自用车和营运车,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相比私家车,营运车运行里程更多、使用频率更高,车辆风险也显著增加。从事网约车运营后,车主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投保相应险种。同样,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后又不再从事此业务的私家车车主,也应及时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正常理赔受到影响。同时,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时,应提示车主一旦从事网约车业务要及时通知,变更相应保险费率。此外,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解释说明,并将过程留痕,使投保人明白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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