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本报记者 李宜书
日前,记者听说在郾城区一所名为郭桥的偏远乡村小学校园里藏着一通清代的石碑——鲁正堂碑,距今已有近200年的历史。这是一通什么样的石碑?4月30日,记者前往郭桥采访。
郭桥村位于郾城区李集镇北,20世纪70年代分成郭东、郭西两个村。郭桥学校位于郭西村。沿李漯路向北,行车20多分钟左转,一个静美的村庄映入眼帘。
郭西村党支部书记鲁银安就住在郭桥学校西隔壁。得知记者来访,他又邀请了郭桥学校教师刘艳玲陪同采访。
“别看我们学校不大,可它历史悠久,文化底蕴非常深厚呢。”刘艳玲骄傲地说。据介绍,郭桥学校建于1938年,1997年撤中学,成为完全小学,2018年改建为寄宿制小学。历经近百年,郭桥学校培养了大批品学兼优的人才。
春雨无声。校园中漫步,不知不觉打湿了衣裳。记者来到校园东侧,只见鲁正堂碑在雨水中更显沧桑。“鲁正堂碑全名为‘特授郾城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鲁’碑。当时这通碑就扔在学校西屋前垫脚用。”鲁银安讲起了鲁正堂碑的经历,后来时任郭西村村干部鲁水林等带人将这通石碑保管于郭西村。
据了解,此碑为青石质,圆首,碑身与碑首相连,高170厘米、宽63厘米、厚10厘米,碑文阴刻楷书。碑额15个字,正文1442个字,总计1457个字(又有一说为共1384个字)。
为何大家习惯叫鲁正堂碑呢?正堂是明清时对府县等地方正印官的称呼。这通碑为郾城知县鲁杰于清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十二月二十七所立,碑文内容于清咸丰元年(公元 1851年)刻,故而很多人称这块碑为“鲁正堂碑”“鲁碑”“鲁杰碑”等。
记者查阅民国二十三年《郾城县记》得知,鲁杰是顺天宛平人(今北京宛平),其他不详。记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官网查询,看到《题为遵旨议奏准以鲁杰补授河南郾城县知县事》的目录,纪年为道光三十年四月十五。由此可以断定鲁杰是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被任命为郾城知县。另外,根据题为《奏为原参疏防盗案摘顶勒缉郾城县知县鲁杰等限内获犯请开复顶戴事》一文,纪年为咸丰四年(公元1854年)九月十二,以及《题为河南郾城县知县刘庆藜生母病故例应丁忧事》,原纪年为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九月初八,辅以《郾城县记》记载的“茅嵩寿……咸丰六年(公元1856年)任郾城知县时……”大概可以推断出鲁杰在郾城县任职时间约为道光三十年至咸丰三年或四年。其他事迹阙如。
碑额刻字为“特授郾城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鲁”。“鲁”便是知县鲁杰,“特授”是指超越常规授予某项官职。鲁杰当时授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屡受奖励记录加级。所谓“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是清朝的议叙制度,分为记录、加级两种。最低奖赏叫记录一次,依次记录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合为加一级;然后是加一级记录一次、二次,加二级记录一次、二次等等。清朝政府规定,对官员的降调处罚一般与他们得到的记录、加级奖励挂钩,二者可以抵消。也就是一个奖励记录可以抵消将来犯错后的处罚。记录和加级都是用于议叙官员的,有具体政绩才能记录,有记录才能加级,有记录、加级才能加衔。可见,鲁杰在当时政绩斐然,对朝廷有所贡献。
在中国的历史上,勒石立碑的风尚经久不衰,承载诸多文化信息,具有其特定的功用。鲁正堂碑则是为规范当时民间田宅交易市场秩序,针对当时存在的匿契漏税、多索用钱等弊端而发布的告示,记载了当初详细制定的民间田宅交易的有关规则,并通过六条定则重新明确了产行和业户间的相关权利和责任。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肃羽在《郑州大学学报》2021年第一期发布的《鲁杰碑与清代县衙规条研究》一文中认为,鲁正堂碑是一通典型的法律类公文告示碑,呈现了从道光到咸丰年间河南郾城县民间田宅交易管理的县衙规条。
王肃羽还在文中写道,该碑刻的有关民间田宅买卖契约交易管理的六条定则不仅契约内容翔实、信息量大,而且特色鲜明。其中关于民间买卖田宅的契约使用、田地高下的规定、投税过割的要求、产行事务与用钱抽取、违规罚则等内容,都是难得一见的清代县衙有关民间田宅交易管理的详细规条,属于清代县衙行政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公文类成案,具有独特的法律史研究价值,为研究清代土地买卖的变化和清代中后期土地交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史料,对研究清代中后期的社会经济有重要意义。
该碑告示中有关田宅交易的六条定则如下:
一、民间买卖田宅,产行抽取用钱,卖主一分,每价一千,取钱十文;买主二分,每价一千,取钱二十文。自此以后,永为定规。倘敢勒掯多索,许业户首告,立拘该产行到案讯实,在(应为“再”)于该保地方枷号一个月示众,满日重责四十板。被控二次,枷示责革不准充行。
二、产行原为稽查漏税而设,典当田宅例不投税,亦不过割,恐有以买作当,希图匿税,一经查出,除将该业户追半价入官外,定将业户、产行一并从重究惩。然典当田宅投行,盖戳随便给用,搃不得过卖一买二之数。如有勒掯,许该业户首告,立将该产行拏案讯实,在(应为“再”)于该保地方枷号一个月示众,满日重责四十板,革除永远不准复充。
三、官契旧式易于模刻假捏,今本县另刊新契格式,并酌定条款附刊契后,盖用图章为记,自咸丰元年正月初一为始,凡有买业之户一概投行,遵用新刊官契,须认明有本县图章者为凭。倘有被控到案,私用白契或虽系官契而验无本县图章者,定将该产行拘案严究,业户照不税律笞责,追契价一半入官。
四、田地高下不一,即粮赋轻重不同,查额征钱粮有银数短缺者,皆由承买业户减去粮额之弊。嗣后民间置田地,倘有挪移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者,一经查出或被告发,除业户照律治罪外,讯系该产行知情扶同作弊,一并严究不贷。
五、产行固不准多索,业户亦不得短给,倘有刁徒大户于卖一买二分数尚欲短给,辄以产行多索捏词诬告者,一经讯实,严加究惩,勒令照数补足用钱。
六、产行向来册报买业之户甚属寥寥,显系虚应故事,其实用白契匿税不报者不知凡几,似此产行竟成虚设。嗣后务当遵用官契,逐户登记,据实开报,不准遗漏一户,倘再虚应故事,捏报塞责,定即严行责革不贷。
以上六条,本县上重国税,下念民依,一秉至公,立为定则。尔产行、业户人等各宜遵守,毋得故违。第恐玩法之徒日久滋弊,各保民可将告示规条刻石立碑,永垂不朽。
鲁杰将国家律例以一种相对本土化的方式呈现于文告之中,以此规范田宅交易行为,并将文告镌刻立碑,立在当时的郾城县胡湾、田湾、史湾、王湾、郭桥、鲁庄、海庄、大朱庄、张庄、小朱庄、宓桥、张湾和马庄这十三个村庄的村头,以此警示、约束交易双方。
我市关于鲁正堂碑的文字记载不多。时任漯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馆员的刘晨及漯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助理馆员的吕广超在2014年《大众考古》刊发的《从一方碑刻看清代中原的田宅交易》一文是我市对鲁正堂碑较为全面的研究成果。为了更加深入了解该碑,5月6日,记者采访了现任漯河市博物馆(漯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馆员的刘晨。“那是2007年的夏天,我们得到这通碑的消息后立即赶到了郭桥。当时鲁碑沾满泥土躺在村中一角。虽然石碑被村民保管,但由于缺乏保存手段加上年代久远,石碑已经有一定程度的风化,且碑体从中间断裂。修葺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一位从郭桥学校走出来的文化学者发现了这块石碑的价值,并报给了市相关部门。当时的市文化局和市考古研究所经发掘研究,认定其价值后,立即进行了清理、搬运,并组织多位专家商讨断裂石碑的修复及保护方案。
后经有关部门反复论证,决定将鲁杰碑留在郭桥,进行原址保护。2008年6月,“特授郾城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鲁”碑被公布为河南省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并由市文物部门修建了碑亭加以保护,立于郭桥学校。
“这通碑再现了清代告示的行文格式和书面用语。”刘晨告诉记者,“我们已很难见到清代官衙的纸质告示,而这块石碑忠实地再现了当时告示的书写格式,可以了解清代对知县的别称、官员的议叙制度、田宅交易中‘产行’和契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笞、枷号等刑罚和保甲制度等有关史实。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还可进一步了解到清代契税不断增加、民众负担日益繁重的历史事实,并从一个侧面可以了解清王朝覆灭的原因。”
鲁碑无言,却通过对事件、人物、政治、经济、文化的记载,较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状况,留下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遗迹。如今,郭桥学校标记着1938年建校的校徽,与静静立在校园一角的鲁正堂碑一起,共同见证着百年风雨。
开栏的话:
漯河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拥有许多文化遗址、遗迹,出土了大批珍贵的文物。这些灿若星辰的文物静静诉说着千年的故事,浓缩着时间的厚重,承载着城市的记忆,也连接着过去与未来。本版即日起开设《文物故事》栏目,讲述文物背后的故事,见证历史的沧桑,感受那份穿越时空的震撼与感动,并尝试透过它们解读漯河、展望未来,以期进一步加强对本土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