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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星期

用照片作为证据 是否侵犯名誉权


■案情回顾

汤女士在与前夫张先生的离婚案件中,曾向法院提交了张先生婚内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照片作为证据。离婚后,张先生将汤女士诉至法院,认为她当时提交的证明自己出轨的照片是无中生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认定汤女士提交照片作为证据属于正常诉讼行为,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各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或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权利,如未能提出足够证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合理合法的举证质证属于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各方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都应该积极举证质证。举证质证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还原真相。

本案中,案涉的三张照片是汤女士此前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目的在于证明张先生在婚内存在过错,这是其个人正常的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且汤女士明确表示只在此前离婚案件庭审中提交过案涉照片,未在社会上传播。对此,张先生也并无证据证明汤女士已经实施了传播行为,因此法院对于张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个体品德、声望、信用的综合评价,法院一般以描述是否真实客观、传播行为是否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等作为侵犯名誉权的判断标准。庭审中正常的举证质证行为,通常不会侵犯对方名誉权。如果当事人将涉及对方隐私的证据公开传播,则可能会侵犯对方名誉权。此外,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保持理性克制,切莫图一时之快公开传播证据和对方信息,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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