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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 星期

关于《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6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曹家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澧河是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地,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市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取水口位于源汇区湾王村下游处,省政府批复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为3.11平方千米,水域长度为9700米(包括唐河2000米)。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的深刻调整变化,水源的保护面临诸多挑战,诸如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等污染水体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威胁着饮用水水质安全。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从“小切口”精准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将《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确定市生态环境局为《条例(草案)》起草单位。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我局作为起草单位,通过资料收集、研讨、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先期完成了条例文本(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在2023年7月份,组织技术专家、有关科室及分管副局长对该条例文本(征求意见稿)进行多轮座谈论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8月中旬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并上报市人大城环工委和市司法局立法科;10月29日至11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对湖北恩施、河南南阳南水北调中线取水口的饮用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学习考察,形成系列考察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实修改。2024年初以来,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先后两次组织澧河干支流沿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交流论证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了立法审查,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打磨、修改、完善。2024年5月8日,漯河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汇川带队对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行了实地立法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系统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等意见和建议。5月下旬,市人大城建环资委联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对框架结构、内设条款等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完善,并就初审情况向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条例(草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作为基础,研究制定本条例的具体内容。

(二)饮用水水源相关的技术规范。起草过程中,我们将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作为依据。

(三)先进地区经验。起草过程中,我们借鉴和参考南水北调中线取水口、洛阳、商丘、驻马店、信阳、开封等地在水源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计二十九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七条,对澧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划经费保障、工作职责、宣传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对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水源保护、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漯河西城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责任,并规定了施行时间。

《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我们借鉴国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先进省份、地市经验,以上位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饮用水水源的划分、调整要求,确定责任主体,制定具体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众表达我市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决心,用法律的形式固化“饮用水源保护优先”的理念。

《条例(草案)》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设定了水源保护措施。如针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农业面源污染水体等情况,我们规定了“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措施。为了强化水源保护,还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从事游泳、垂钓、餐饮、住宿、旅游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是建立协作机制。我市澧河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涉及漯河段澧河干流以及上游甘江河、唐河支流,涉及舞阳县、源汇区、西城区。为确保有效实施,有必要建立“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辖区之间的横向联系,构建以信息共享、工作联动为核心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信息共享、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水量、水质出现的异常情况,共同做好澧河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三是提出对澧河支流的保护要求。上游支流的水质好坏直接影响着澧河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在《条例(草案)》明确了保护支流的具体要求。

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但仍有不周全、不严密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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