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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 星期

购货11个月后 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被驳回


近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商家已履行义务,驳回买家诉“退一赔三”要求。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张某在某家具经营处购买沙发,并支付货款9999元。2023年1月,家具经营者将货物送至张某家中。2023年12月,张某向家具经营者提出沙发有质量问题,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后张某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家具经营者“退一赔三”共计29997元及利息。

经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作为买受人,对收到的沙发负有及时检验义务。双方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被告于2023年1月将货物送至原告家中,货物已实际交付,可以推定原告已经对货物的外观是否存在瑕疵进行检验。时隔11个月后,原告提出沙发的表面有划痕,存在质量问题。因原告主张的划痕在表面,无论是何种原因所致,均不能认定被告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诉请“退一赔三”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存在解除的条件,退货条件不成立,被告可依“三包”规定进行维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退一赔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因此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购买商品或服务者应符合消费者的身份,出卖商品或提供服务者符合经营者的身份,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贾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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