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调解解决了纠纷。
张某驾驶的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2023年某日,张某驾驶满载货物的车辆回到漯河,在停车场等待卸货并负责看管货物,当晚在车内休息,第二天被人发现时已死亡。该运输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缴纳社保。事发后,张某家属曾与该运输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多次,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家属先后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和诉讼、申请认定工伤等。2024年初,漯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工亡认定。该运输公司对工亡认定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诉讼。张某家属在此期间又提起工亡待遇仲裁。漯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满意,张某家属遂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认真阅卷,掌握案情后,认为调解是一次性化解本案纠纷的最优选择。
在调解阶段,承办法官说服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由于前期双方误解较深,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又多次和双方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运输公司一次性向张某家属赔付100万元。
王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