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艳
基本案情
陈某经营的食品厂年盈利约5000万元。陈某发现有侵权厂家仿冒其商标也在售卖同类产品,欲起诉至法院,但不知如何计算诉请赔偿金额。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结合本案,建议陈某可从以下方面举证:1.以侵权人对外披露的销售数据认定侵权商品销售收入;2.以侵权人提交的销售数据确定侵权商品销售收入;3.申请法院向第三方调取的销售数据确定侵权商品销售收入。
作者单位:市律师协会涉外和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