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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星期

浅议新民事诉讼法下的小额诉讼程序


■孙东晓

小额诉讼现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承认并设立的能够有效平衡司法公权与当事人私权利益的重要制度。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探索小额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正式赋予小额诉讼程序法律地位。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通过14个条文细化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继续完善小额诉讼程序。2021年,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正(以下称为新民事诉讼法)工作,其中修改小额诉讼既有条文1个、新增条文5个,涉及受案范围、启动方式、审理规则、程序救济及转换等多项内容,是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有关法律的首次重要修订。

一、新民事诉讼法下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

一是简化了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现阶段,我国司法界出现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而小额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简化了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简单诉讼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较大改进了程序步骤,减少了案件所用的时间,降低了成本。二是有利于完善民事诉讼体系,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小额诉讼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一大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弥补其他程序的不足,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一起构成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三是平等保护诉权,有利于司法大众化的实现,为小额简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顺利行使诉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也为群众开辟了一条接近司法的新道路。针对民事小额案件,基层法院实施“简案速审”,使当事人在短期即可获得权利救济,增强了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感,也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人们经常运用法律手段化解日常纠纷,使“司法为大众所接近”的要求得到了较好的满足。四是有利于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小额诉讼的简易方便促使当事人能够在短时间内追回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群众诉求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加之多途径的后期宣传,公民则会选择诉讼成本低的小额诉讼。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及此类纠纷迅速化解,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新民事诉讼法下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不足

一是缺乏立法上的独立性。“根据现代司法理念,任何一个司法程序都应当是独立运行的。”从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是规定在简易程序框架之内的,并没有具备完全的独立性,甚至有时依附于简易程序,其独立价值被削弱。二是适用范围的诉讼标的额划分过于绝对。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针对目前拥有的两种数额规定,其都显示了较绝对的诉讼标的额划分。三是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产生非完善的救济途径。小额案件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效率高。但是,当事人如果认为判决未体现公平正义就不能再次寻求救济,意味着当事人的上诉权被剥夺。因此,小额诉讼案件救济方式的实践逻辑如下:若当事人选择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申请救济时,法官审理案件的时间变长,导致诉讼成本增加;若当事人选择申诉或上访的方式化解争议时,则会增加时间成本。无论当事人选择哪种方式,都与小额诉讼程序设计的基本原理相悖。由此可知,小额案件一审终审制度的实施,虽然提高了司法效率,但限制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四是小额诉讼的强制适用规定导致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受阻。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简单的民事小额案件均要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虽然在此之外有当事人可对程序提出异议的规定,但程序异议权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且异议成立后才可以更改程序,与程序选择权大不相同。因此,强制适用该诉讼程序是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约束,同时也削弱了程序公平价值。

三、完善新民事诉讼法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是立法规定层面的完善。推动小额诉讼的程序独立,专章规定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增强其独立性,提高小额诉讼的辨识度。二是采用弹性的标的额划分机制。我国的地区差异性表明弹性的标的额划分机制更符合国情,可采取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状况由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划分标的额的弹性划分措施。三是完善救济制度。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剥夺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若出现审判不公正时,当事人救济途径过于狭窄。因此,可通过完善救济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一,可申请异议一次。若当事人对小额案件裁判结果不赞同,可采用向原审法院申请异议一次的救济方式。异议成立则由原主审法官之外的法官进行处理。其二,可建立有条件的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认为小额诉讼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官有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裁判时,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结果三日内提出上诉,若被二审法院驳回,当事人不准再走再审程序。设置严格的条件是为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导致不能体现小额诉讼制度优势的后果。但是,这种救济方式可增强当事人安全感,促使其安心选择民事小额程序解决问题。为解决我国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程序选择权受阻问题,需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应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介绍其价值,让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对于标的额在法定数额以上但案情简单的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适用。

结语

民事小额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诉讼便利,为法院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而实施的案件繁简分流提供了制度条件,在降低诉讼和司法成本上发挥了应有的效能。但我们也必须面对这一现实问题:小额诉讼程序在强调诉讼效率优先的同时,难免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笔者试着提出多个建议,以期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小额诉讼程序,研究出台科学的程序规定,使其让更多的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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