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6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先后三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料转运站配电间内电缆线,致使配电间内的配电柜遭受破坏,配电间不能为库区油料转运输送泵房提供电力支撑,无法完成担负的战备油料转运任务。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4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军事设施而予以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鉴于周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周某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工人对某招待所楼顶太阳能设施进行拆除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随后,部队维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抢修,并告知张某某待军事通信光缆损毁事宜处理完后再行施工。后张某某自行组织工人再次施工,并再次将同一位置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张某某在明知是军事通信光缆且在未向部队报告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损毁的光缆进行熔接,造成国防通信线路中断120分钟。经鉴定,两次损毁的军事光缆恢复费及线路中断造成的阻断费合计人民币294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设施,仍然违法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损毁,并私自熔接该通信线路,致使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队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军事设施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是战时军队作战指挥的重要平台,也是战斗力生成的重要载体。军事设施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巩固国防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生存与发展也将失去基本保障。军事设施保护看似遥远,实则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保护军事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全面履行保护军事设施义务,用实际行动诠释爱国担当。保护军事设施,你我都是守护者。
漯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