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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星期

关于《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2月24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闫 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市公交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推动下,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走出了一条适合漯河地域特色的发展之路,形成了具有漯河特色的城市公交发展模式。

出台《条例》是巩固我市公交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公交政策制度,推动公交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保障,是我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保障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我市公交深化改革,提升综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出行的需求,对规范公交服务及运营管理、推动公交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一)起草过程。2023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条例》列入2024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收集了郑州、洛阳、驻马店、平顶山、重庆、西安、济南等十余个省、市的地方法规,纵向对照,横向学习,厘清立法空间,夯实立法基石。一是外出学习。自2023年起,先后组织人员到郑州、平顶山、驻马店等地多次学习公交地方立法先进经验。2024年11月25日至3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汇川带队赴江苏盐城、南通、常州和安徽芜湖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指导文本起草,从思路视野、制度规范等方面进行再完善再充实。二是座谈讨论。多次组织相关部门、法律方面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对我市公交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堵点进行探讨分析和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立法方向,力争通过立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三是立法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环工委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先后组织人员到市公交集团实地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讨论,对《条例(草案)》进行精简和提升。2024年12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汇川组织城建环资委、法制委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体审议,并根据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二)立法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国务院、省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法治化,开门立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对公交路权优先落实不到位、公交补贴补偿机制不健全、基础设施建管维护责权不明确等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突出漯河特色,精准科学立法,针对规划建设、运营服务、运营管理、运营安全四个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表述,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

(三)征求意见。2024年7月2日,市交通运输局向各相关单位发函征集意见,收到了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共4条修改意见,经过认真梳理,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24年9月28日,市交通运输局再次向各单位发函并通过局网站征求意见建议,收到了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8条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4年11月以来,市人大相关专委、工委采取实地调研、座谈讨论、基层走访等多种形式,收集整理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20余条,并在修改中予以充分吸纳。

(四)政府审议。《条例(草案)》征求了市委常委、市政府各位副市长的意见,2024年11月1日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条例(草案)》依据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二十余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

(二)先进地区经验。《条例(草案)》参考了我省郑州、驻马店、平顶山以及西安、包头、本溪、常州、无锡等城市相关内容。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运营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规划与建设。《条例(草案)》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求,从规划编制、用地保障、综合开发利用、配套建设、资金保障、路权优先、财政补贴等方面加以贯彻落实:一是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二是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用地可以依法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三是规定了配套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是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公交专用道管理,在不具备施划公交专用道的易拥堵路段,施划公交优先道,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优先通行;五是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六是规定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的财政补贴应当依据审计和评价结果核定,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清算并足额拨付。

(二)关于运营服务。《条例(草案)》按照方便社会公众出行的原则,从企业义务、车辆要求、司乘人员条件、乘客义务、服务多元化、举报投诉、考核评价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二是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可以开通通勤、通学、就医等定制公交线路,提供夜间线路、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动态响应式线路等多元化公共交通服务;三是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创建特色精品线路,打造主题文化车厢,突出我市公交特色;四是规定了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并进行定期考核。

(三)关于运营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的义务和要求,一是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二是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不得终止运营服务;三是对公交票价以及票价调整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运营安全。《条例(草案)》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应急情况处置、安全标志及设备设置要求,以及禁止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见义勇为和车辆广告使用做出了明确要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但仍有不周全、不严密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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