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刘大妈逛街时,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刚炒好的板栗。此时,两名店员正在忙碌,刘大妈没打招呼,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嘴里,结果被烫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刘大妈诉至法院。
刘大妈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的危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干果店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且店员没有邀请刘大妈试吃,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刘大妈自行拿取栗子试吃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各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
本案中,虽然刘大妈在经营场所因吃栗子受伤,但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无论按照法定标准、合同标准还是行业标准,均难以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刘大妈是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且适宜食用进行合理判断。同时,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是生活常识,她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干果店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店铺敞开面对大街,如要求其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与现实不符。
可见,消费者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商户经营场所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警觉,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的损害。
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