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治理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现对已查处的非法运营网约车辆进行公开曝光,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和出行权益。
序号 车辆号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元)
1 豫LD80950(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2 豫LD79055(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3 豫LD99678(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4 豫LD93151(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5 豫LD78090(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6 豫LD99029(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7 豫LF03759(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8 豫LD78916(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9 豫LD89083(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10 豫Q3117V(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