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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 星期

联合执法“打非治违”曝光台


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治理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现对已查处的非法运营网约车辆进行公开曝光,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和出行权益。

序号 车辆号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元)

1 豫LD80950(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2 豫LD79055(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3 豫LD99678(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4 豫LD93151(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5 豫LD78090(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6 豫LD99029(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7 豫LF03759(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8 豫LD78916(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9 豫LD89083(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10 豫Q3117V(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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