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情况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状况,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风险较高、生产经营状况复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或者接纳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一)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
(未完待续)
市应急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