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九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风险化解以及安全生产建议等。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岗位风险、危险程度等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安全作业条件、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应当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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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