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频频收到陌生人电话、短信,称想和她交朋友。经调查发现,联系人均称是某交友平台的注册用户,马某的联系方式也是通过该平台获取的。马某联系平台后得知,是李某使用了她的姓名注册账户,并公布了她的手机号,还对外发布了她及其家属的生活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冒用马某姓名注册平台账号,侵犯了对方的姓名权,未经其许可擅自公布手机号和生活照片,属于违反马某意愿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马某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具体包括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权利。侵害姓名权的典型方式之一就是假冒他人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通过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而造成他人人格、财产损害。公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场所、行程安排等信息,一旦泄露扩散,个人隐私将遭受威胁,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马某姓名注册账号,并发布个人隐私信息,让他人误以为是马某发布,给马某造成困扰,侵犯了马某的权利,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