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做好监测预警和人员疏导工作。
高空、高速、水上、探险、潜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相关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证旅游设施、设备完好和运转正常。
第十九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和平台算法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如实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接受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未完待续)
市应急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