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华、王璐、刘红:
由于你们未履行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目前该案仍在强制执行中,现申请人杨二民将全部债权转让给王军(身份证号:411102******1516),请你们即日起向王军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告知
告知人:杨二民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