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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 星期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方向


■柴 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逐渐增多,其中小额诉讼占比显著。为通过程序进行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而提升民事案件审理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其特点在于案件本身的经济价值有限,对于当事人和社会而言,其带来的收益并不显著。因此,在处理经济价值较低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时,当事人和法院均不需要投入超出案件收益的成本。小额诉讼程序被西方称为“最优秀的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功能的充分发挥,尚未完全实现立法时的初衷与预期效果。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降低诉讼成本

当相关案件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要求时,原告可口头提起诉讼。当事人若自身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能够清晰陈述事实、准备证据材料和参与庭审,即可自行开展小额诉讼,减少委托律师等成本。此外,相较于普通诉讼,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用也更为低廉。

(二)增强程序主导权

当事人不需要依赖律师即可参与诉讼,能够更直接地表达诉求、陈述事实与提供证据。这种亲民化的程序设计不仅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也有助于强化公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形成遇事找法的社会氛围。

(三)提高诉讼效率

法院可通过电话通知、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省去传统文书送达的繁琐流程。同时,程序中举证期限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设定,避免僵化的时间限制影响证据提交;庭审中,精简环节流程,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消耗。更关键的是,审限通常严格控制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短于普通程序,从而让当事人不必长期陷入诉讼拉锯战,尽早从纠纷中解脱,投入正常生活与工作。

(四)防止当事人滥诉

一审终审制度下的小额诉讼程序一旦作出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败诉方无法通过上诉来拖延纠纷解决,从制度根源上遏制了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上诉以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同时,减少了上级法院因重复审理带来的案件压力,也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及时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缺陷

(一)适用要件设置不合理

小额诉讼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小额案件。在实践中,“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一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精准量化,而“小额”则相对明确。故在适用小额诉讼时多以金额大小来作参考。但是,金额的大小并不直接决定案件的复杂性或审理难度,有些标的额虽小但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能增加法院办案压力,不利于全面公正处理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因案情复杂而转化为普通程序案件情形较多,该要件设置并未有效实现繁简分流的效果。此外,标的额标准的确定缺乏灵活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统一的标的额标准难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导致部分地区标的额过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不足。

(二)救济途径相对有限

理想状态下,小额诉讼应是对传统诉讼程序的“松绑”。这种“松绑”应体现在程序环节的简化、流程运转的提速及当事人参与诉讼门槛的降低等方面,让当事人能够以便捷的方式参与诉讼,实现权益救济。然而,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虽规定符合再审条件可申请再审,但再审程序启动难度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一旦在一审中出现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当事人难以通过便捷、有效的途径纠正错误裁判,其合法权益保障面临极大风险。

(三)背离制度初衷

小额诉讼程序在诞生之初承载着为经济弱势群体提供高效司法救济的使命,彼时旨在帮助贫困百姓以最低的成本快速获取金钱,用于维持基本生计。这是该制度闪耀人文关怀光芒的核心价值所在。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多被应用于催收水费、话费、电费以及信用卡还款等场景。这些场景中的主体,如电信运营商、电力公司、金融机构等,往往在经济实力、资源掌控和信息获取等方面占据明显优势,与小额诉讼程序原本设定的帮扶对象大相径庭。强势主体频繁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借助其相对简便、快捷的特点高效维护自身商业利益,使得这一程序成为其维权利器。而真正需要借助小额诉讼程序保障自身权益的普通民众在涉及小额民生纠纷时,却因程序认知不足、适用限制等因素,未能充分享受到该程序带来的便利。这无疑是对小额诉讼制度本意的严重背离,也削弱了该程序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层面的功能发挥。

(四)法官压力较大

实行一审终审,意味着所有的小额案件都集中在一审法院审理,在一审法院法官数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未减轻基层法官的压力和工作量。同时,这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以及独立裁判水平提出了极高要求。加之当前涉诉信访压力持续存在,再审情况又与法官绩效考评紧密挂钩,我国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在严格的纠错机制下适用一审终审,法官自然会担心自身的绩效考核和执业生涯的发展。一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引发当事人信访或者进入再审程序,法官将面临较大的考核压力与职业风险。基于上述种种现实考量,部分法官在案件分流时,即便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也可能人为地将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种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一审终审带来的错案终身追责风险,却导致小额诉讼程序被闲置,案件压力向上传导至二审法院,违背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严重阻碍了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使得司法资源未能得到合理、高效配置。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完善准入门槛设置

其一,制订一份具体指引,从而细化“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准。如明确列举各类常见纠纷在此标准下的表现形式,减少模糊地带,避免唯金额论。其二,构建科学的评估体系,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复杂程度、法律关系清晰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标的额虽小但经评估案情复杂的案件,如涉及弱势群体权益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案件排除在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外。其三,严格把控小额诉讼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明确规定只有在出现特定复杂情形时才能转换,减少随意转换情况,切实实现繁简分流,强化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二)增设具有特色的救济途径

在保留一审终审基础上,可以设立有限的不服判机制。例如,仅允许核心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出现重大错误时提起上诉,排除细节问题的上诉。审理方式上,上诉法院采用以书面审理为主、以开庭审理为辅模式,把审理期限压缩至15日,仅对原审裁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作事实的再查明。另外,简化再审启动程序,降低再审门槛。明确再审启动的具体情形,同时缩短再审审查期限,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优先排入审理日程。

(三)防止强势主体滥用

针对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强势主体频繁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催收债务的现象,可以进行一定约束。如规定同一主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上限,超过上限的案件要说明理由,经法院具体判断是否予适用小额程序。同时,鼓励和引导普通民众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维权,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推广,让普通民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老年人、农民工等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便捷性和优势,降低维权成本,真正受益于小额诉讼程序。

(四)缓解法官压力

其一,可合理调配司法资源,组建专业审判团队集中处理小额诉讼案件,集中审理类案,从而提升审判效率、减轻法官工作压力。其二,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考核机制,区分小额诉讼案件与普通案件的考核标准。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依法依规审结的案件,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错误,不将正常的改判、再审等情况纳入对法官不利的绩效考核范畴,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其三,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以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小额诉讼流程。可以简化立案、送达等环节,实现全程线上化处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法官的时间消耗量。

四、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既承载着“让正义不再昂贵”的理想,又面临着司法实践繁简分流的现实拷问。西方将其誉为“最优秀的制度”并非因其完美无缺,而在于它直面了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民众渴求权利之间的矛盾。当我们凝视这一制度,看到的不仅是被强势主体挤占的申诉空间、因救济渠道缺乏而冷却的维权热情、在作出适用抉择时的审慎与徘徊,更是在追问一个更深层的命题: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如何在方寸之间实现和解?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面临的困境本质上是转型期法治文明必须跨越的门槛:当无讼的文化基因冲击简案快审的制度,制度的完善便不再是单纯的规则修补,而是一场关于司法公信力的重新塑造。正义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也绝非技术层面的加减法,而是司法智慧对社会需求的精准回应。当基层法官不再因考核的压力规避适用,当普通民众能在简洁程序中触摸到正义的温度,当小额纠纷的解决既不牺牲权利又不浪费资源,这叶扁舟方能在司法实践的浪潮中找到正确的航向。或许,真正的司法进步不仅体现于重大案件的公正裁决,更蕴藏在每一个小人物通过便捷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的寻常案件里。当制度的完善足以让民众在简捷与安全感之间不再徘徊,小额诉讼程序方能真正成为照进民众日常生活的法治微光,在繁简分流的司法图景中绘就璀璨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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