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睿
在文化创意保护领域,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往往不足以震慑日益猖獗的恶意侵权行为。当抄袭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灰色产业链时,刑法能否“亮剑”,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创意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小觑。它不仅直接损害原创者的经济利益,更严重挫伤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行为,仅靠民事赔偿显然惩戒力度不足,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实践中,某些公司专门依靠抄袭他人创意为生,一次性侵权获利就可能高达数百万元;某些个人通过盗用创意方案骗取政府资助或风险投资。在有些领域,创意侵权已经形成了一条从窃取、加工到变现的完整产业链。这类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一般民事侵权范畴,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考虑通过刑事手段予以制裁。目前,我国刑法中与创意保护相关的罪名主要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该罪要求创意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使得许多创意难以适用。例如,那些已经部分公开但仍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意,或者创作者未能采取充分保密措施的创意,往往无法获得刑事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空白,亟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填补。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在创意保护领域,尤其要平衡好保护创新与鼓励共享的关系,既要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又要避免过度扩大刑事打击面。一方面,要防止刑事打击滥用。创意本身具有知识共享属性,过度保护可能禁锢思维、阻碍创新。刑法只应针对那些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一般的借鉴、启发行为,仍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刑事门槛过高。如果只有造成巨额损失才能入罪,实际上等于纵容了大多数侵权行为。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确创意侵权的入罪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例如,可以考虑将“多次侵权”“组织化侵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情形作为入罪标准。
同时,创意保护不能单靠刑法“单打独斗”,而应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在民事层面,要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赔偿标准,让侵权者“无利可图”。探索建立创意纠纷快速调解机制,推广“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减轻原创者的举证负担。可以考虑设立知识产权小额诉讼程序,为创意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救济渠道。在行政层面,要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文化广电、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对屡教不改的侵权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开展定期专项治理行动,对重点领域和平台进行重点监控。在刑事层面,要精准打击、形成震慑。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创意侵权犯罪的线索发现和侦查能力,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队伍;检察机关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法院则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确立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此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也不可或缺。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创意保护公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成员单位进行监督约束。媒体应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侵权行为,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公众也要提高识别能力,主动支持原创、抵制抄袭,通过消费者选择引导市场走向。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创意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具有跨国特征。一些侵权者利用各国法律差异,将服务器设在境外,针对国内创意进行盗用和传播。应对这种跨境侵权,需要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和执法合作。我国可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创意保护体系。同时,加强与主要国家之间的执法合作,建立跨境创意侵权案件的快速响应机制,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总之,创意是创新的源头活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保护好创意,就是保护我们未来的文化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刑事手段作为创意保护的最后防线,应当保持足够的威慑力,但也要谨慎使用。只有在民事、行政等手段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刑法才应当适时“亮剑”,为创意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作者系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