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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星期

关于《漯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10月30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刘成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消防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惠及民生、确保民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消防工作围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目标任务,积极完善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实现了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总体平稳。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住宅区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2020年以来,全市居民住宅发生火灾事故1836起,亡9人、伤4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到日常管理,涉及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多个社会单位,任何一级政府责任不落实,任何一个部门监管不到位、任何一个单位管理工作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火灾发生。

针对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总体形势和具体问题,制定漯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是依法解决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保障全市火灾形势整体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明确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中涉及部门的责任、细化相关制度、固化工作经验、弥补工作短板的客观需要;是科学构建我市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消防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起草过程。2022年10月11日,市消防救援支队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漯河市人大常委会2023—2027年地方立法规划〉的通知》,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展开《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系统学习研究了涉及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相关政策,参考借鉴全国相关地方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条例(草案)》的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具体条款以及各项规范,经过与市司法局反复研究论证,前后十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24日和2025年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耀军带领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开展两次调研。调研组结合我市实际,围绕消防通道被占用、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消防设施被破坏、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探讨。

2025年7月15日,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专业律师、市委党校法学教授等立法相关人员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审查会,结合上位法依据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分析论证,对条例文本逐条进行了专业性修改及合法性论证。

(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网站、司法行政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征集群众意见建议30余条。向各县区、各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收集到意见十余条。向12家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基层意见建议20余条。《条例(草案)》形成后,征求了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16个市直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8条,经过认真梳理研究,采纳6条。

(三)政府审议。《条例(草案)》征求了市委常委、市政府各位副市长的意见,2025年8月20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7部法律法规。

(二)先进地区经验。起草过程中,我们借鉴了新乡市、许昌市、商丘市、南阳市、驻马店市、平顶山市、鄂尔多斯市等地市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市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针对性强、突出特色的立法原则,主要围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火灾预防、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共二十七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草案)》明确“居民住宅区”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打破了以往部分地区仅侧重城镇住宅区管理的局限,将农村集中居住区域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城乡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覆盖”。

(二)关于责任体系。《条例(草案)》以“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系统梳理并细化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职责,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等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全覆盖,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责任体系。

(三)关于突出风险。《条例(草案)》紧密结合当前居民住宅区高发频发的电动非机动车治理、高层建筑防控、出租屋管理等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作出针对性规定。

(四)关于科技赋能。《条例(草案)》顺应智能化趋势,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消防安全管理从“人力为主”向“技防辅助、人防强化”转变。

(五)关于民生福祉。《条例(草案)》关注特殊群体消防安全,明确村(居)民委员会需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人员登记造册,帮助排查住所隐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同时,探索建立火灾保险补偿机制,鼓励投保家庭财产险等,通过经济手段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减轻群众损失。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对违反禁止性规定,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同时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人员明确了法律责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但仍有不周全、不严密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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