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房屋空置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李先生、张女士自2021年2月6日起以未入住、未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和持续性,即使房屋空置仍间接享受安全保卫、垃圾清理、设施维护等利益。双方合同及现行法律均未规定空置房可减免物业费,故其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判决二人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共计8227.39元,并支付违约金1645元。
业主能否以房屋空置、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绝交物业费?本案明确了空置房业主依法交费的义务,旨在保障物业服务正常运行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区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目的是维护整个小区的正常运行秩序、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这种服务并不因个别业主是否居住而中断。
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间接享受了物业服务带来的利益,例如:小区的安全保卫、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交费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均未约定或规定房屋空置可以减免物业费。因此,李先生、张女士拒交物业费的主张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空置房业主交物业费的法定义务。实践中,不少业主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我没住,就没享受服务,就不用交钱”。这其实是混淆了物业服务的性质。
物业服务并不是针对单个业主的“私人定制”,而是对整个小区公共部分的“集体服务”。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基本的秩序维护、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就应视为已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房屋空置,并不会导致物业公司减少对公共区域的维护成本和工作量。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和小区整体环境的持续维护,最终受益的是全体业主。如果允许空置房业主随意拒交费用,将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运营,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损害其他已交费业主的权益,形成恶性循环。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