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午休时段,学生吴某、路某、夏某三人像往常一样结伴嬉戏玩耍。玩闹过程中,吴某向路某身上推搡后扑倒在地,随后抬起腿脚。与此同时,路某在互动中右手搂住夏某脖子,致使夏某背向吴某,二人一同倒在了吴某身上。吴某因双手撑地,当场受伤。
当日17时,吴某被紧急送往医专二附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右侧肱骨外髁骨骨折。后吴某接受了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8天后出院。时隔八个月后,吴某再次入院,进行右侧肱骨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住院3天后出院。两次住院共计11天,累计医疗费达18181.08元。
经司法鉴定,吴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各方争论不休——
吴某认为,自己的伤情是路某和夏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三方均应承担责任。
路某一方则辩称,嬉戏是多人共同参与的行为,吴某自身主动推搡扑地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夏某一方主张,夏某是被路某搂住脖子后被动倒下的,没有任何主动打闹行为,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
校方表示,事故发生在午休时段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学校已在日常开展安全教育,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校方同时申请由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精神抚慰金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未成年人校园嬉戏致伤事件中各方主体的过错责任与赔偿边界。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裁判理由如下:
其一,关于未成年人过错责任认定。吴某与路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嬉戏打闹的危险性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吴某主动推搡后扑地并抬脚,路某在互动中搂抱同学致其倒下,二人行为共同促成损害结果,均存在疏忽过失。法院依据过失相抵原则与监护人替代责任规则,酌定吴某自身承担15%的责任,路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夏某系被搂抱后倒下,未实施主动打闹行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关于学校教育管理责任认定。某校作为在校未成年人的直接管理者,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事故发生于校园内,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通过日常安全教育、现场巡查等方式尽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酌定某校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其三,关于保险责任承担。某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偿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代某校承担70%比例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合理损失均应纳入赔付范围。侯贻萌 贾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