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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舞阳县公安局依法开出首份无人机“黑飞”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月27日上午,舞阳县公安局舞泉派出所民警发现,在舞阳县城区某企业门口,赵某未经批准操控一架某品牌微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飞行。无人机飞行高度约180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警责令赵某停止操控无人机,并对其未经批准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违法行为,处400元罚款。
近日,为切实维护辖区空中管制区域飞行安全,舞阳县公安局持续加大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行为的巡查管控力度,以严管严控筑牢空中安全防线。
警方提醒:无人机飞行前,操控人员务必完成实名登记,提前了解空域管制政策,严格遵守飞行高度与区域规定。合法飞行,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负责。魏 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