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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2日 星期 二

于真假虚实之间勘破租车质押背后的骗局


■刘思佳

今年年初,一桩租车虚假质押诈骗案被移送至我手中。被告人张三从租车行租赁了一辆路虎揽胜。车辆到手当日,他便预谋借车生财,联系他人伪造全套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将车辆权属擅自变更至自己名下。次日,他以车辆所有人的虚假身份,通过中间人向被害人李四质押车辆,骗取借款35万元,约定短期内赎回。

谎言终究难以长久。因张三长期拖欠租车费用,租车行通过GPS定位取回涉案车辆。车辆被收回后,质押标的物彻底落空。出借大额资金的李四追偿无门,无奈报警。本案由此进入司法程序。

我初阅案卷,感觉案件极具迷惑性。从表面看,车辆来源合法并最终完整返还车行,无损毁、无灭失,租车行也未产生任何经济损失。到案后,张三始终以“资金临时周转”“日后筹钱赎车归还”为由辩解,坚称自己无诈骗故意。

这仿佛是一起简单的履约不能、民事违约纠纷,极易让人陷入“无人受损、不涉刑责”的认知误区。但真相并不浮于表象,所有预谋都藏在细微的证据之中。

我们逐一核查电子数据、梳理行为轨迹,从海量微信聊天记录中捕捉到关键破绽:在租车之前,张三就与中间人频繁联络,多次流露资金枯竭、准备用车操作借款的想法。这足以证实,租车不是日常消费,而是他精心设计骗局的第一步。他从一开始便存在虚构事实、套取资金的主观预谋。

为彻底击破其无罪辩解,我们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其银行流水证据,查实张三名下无固定资产、无稳定收入,根本不具备还款履约能力。诈骗所得钱款到手后,张三迅速挥霍一空。所谓“筹款赎车、按期归还”的说法没有任何客观行为支撑,只是案发后逃避刑事追责的托词。

综合全案,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构车主身份、实施虚假质押、骗取他人巨额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伪造证件行为属于诈骗犯罪的牵连手段。依据刑法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诈骗罪定罪追责。

办理此案让我对民刑边界、司法履职有了更深刻的体悟:要透过表面现象把握法律实质。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披着民事纠纷的外衣。“车辆已追回、车行无损失”的表象极具迷惑性。办案不能仅凭结果片面判断,而要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实际损失等核心要件,精准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

坚守法治底线,秉持审慎司法理念。司法谦抑不等于纵容,既不随意将民事纠纷拔高为刑事犯罪,也不允许被告人以“事后补救”为由脱罪。那些精心预谋的骗局,无论如何包装、如何辩解,都不能掩盖主观恶意与犯罪本质。

兼顾法理人情,实现均衡司法正义。办案不能止于惩治犯罪,还要修复社会关系。我们在严厉追诉犯罪的同时,要耐心向被害人释法说理,明确刑事追责不免除民事退赔责任,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我们办的不止是一件件案子,还是在守护群众的财产安全、守护社会交易的诚信底线。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真假交织的案情愈发复杂。作为基层检察干警,我们能做的就是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办案态度,抽丝剥茧、辨析虚实,在谎言与真相之间坚守公正,透过民事外壳看清刑事本质,让贪婪受到惩戒,让无辜受害者得到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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