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友花于2000年12月26日购买河南省郾城宾馆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郾城区东大街营业房一间(面积:36.98平方米,图幅号:172-499-I-III,丘号:5,幢号:9,房号:109),现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我处受理科,逾期我处将批准登记。
漯河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