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接受曹存正辞去漯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