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丽娟 通讯员 刘高淳)9月5日,记者从市散烧办获悉,自本月起,我市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加工、运输、囤积、销售、燃用散煤(包括小锅炉、商业服务业、家庭生活等民用煤炭及其制品)。
各县(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彻底取缔散煤销售网点,取缔无营业证照、环评手续和不符合煤炭经营规划的储煤场。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整改,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将建立综合执法队伍,严厉打击流动运输贩卖散煤的行为,全面加强辖区内散煤加工、运输、囤积、经营、销售、使用监管工作。
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市还将按照今年新出台的《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记者在《实施细则》中了解到,“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对于群众反映的检举线索,环保部门将进行核实,如内容属实,将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当然,对于不同的检举内容,环保部门所给予的奖励标准也有所区别。
广大群众如发现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可拨打“12369”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