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中的一种,适用这两条规定。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十种:一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是通过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例如: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三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例如: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六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七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八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例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九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常用手段都有哪些?
非法集资的手段一般比较隐蔽,花样百出。常见手段主要有六种: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非法集资者往往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受害者骗入泥潭。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力。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四是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五是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信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六是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