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申请人李桂荣的复查申请,经我处复查决定,撤销我处于2016年2月1日出具的(2016)漯天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自始无效。如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公证协会投诉。
河南省漯河市天汇公证处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