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申请人傅海燕的复查申请,经我处复查决定:撤销我处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的(2017)漯天证民字第16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如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公证协会投诉。
河南省漯河市天汇公证处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