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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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 星期

公告


依据申请人傅海燕的复查申请,经我处复查决定:撤销我处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的(2017)漯天证民字第16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如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公证协会投诉。

河南省漯河市天汇公证处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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