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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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9日 星期

医生救人为先有了法律保障


■耿银平

病患生死关头,家属不落笔签字、不同意抢救,做医生的还能继续救人吗?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让“医生救人为先”有了法律保障。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规定强调实施紧急手术所必须的条件,而对于术后可能会出现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缺乏相应的界定和补充性条款,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或因好心救人而受到责难。

2007年的“李丽云事件”,因产妇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剖腹产,最终导致一尸两命,院方被诉诸法律。不少医院专门邀请法律专家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决不违法救人”,让救死扶伤的职业底线受到了冰冷的扭曲,影响医疗机构的公信力。

新的司法解释对医者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亮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性告诫,意义积极:在医疗过程中,就算家属不愿签字,法律也要支持医生放开手脚救死扶伤。

患者及其关系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应该重视,但不能因此捆住医者理性科学的专业判断。医生和医疗机构努力践行“以生命为核心,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原则,能让病危得到缓解,也会让医患关系更为和谐。

一些人担心此举会助长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其实多虑了。且不说正常情况下医生“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怆”的职业操守,种种医疗情境下严格的法律准则与职业规范更是医疗行为的守护线。我们应发自内心地尊医重卫,与医生站在一起面对共同的敌人“疾病”,创造最大化的医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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