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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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 星期

小学生在校受伤 责任谁来担?

益科技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10月12日,8岁的小学生小飞(化名)在学校课间与同学玩耍时被另外两名同学小迪(化名)、小强(化名)推倒并压在身上,由于小迪、小强较胖,在压到小飞身上时造成小飞左臂骨折。小飞受伤后被老师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了三方家长。小飞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小飞受伤,小迪、小强以及学校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小飞本人该不该承担责任?小飞家长带着上述疑问咨询律师。

评 析 本案看似简单,但其发生的时间较特殊,《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较,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进行了重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年龄由《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满十周岁,修改为不满八周岁。本案事发时,小飞已年满8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确保其安全的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规定也不相同,对无民事行为能人适用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适用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综上,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小飞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迪、小强均已满八周岁,应知晓其本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小飞受伤的结果,二人均存在过错,其监护人应当对小飞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飞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行为存在一定危险性,且在小迪、小强将其推到并压到其身上时未制止,也未采取防范措施,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无论是教育机构还是侵权人都是不同的,因此年龄是一个关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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