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青海先生:
我公司与您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位于漯河市牡丹江路与嵩山西支路交会口昌建国际大厦22号楼22栋2301、2302、2307房间用于办公职场。因漯河中支未能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已无法设立,故客观上我公司已不再需要使用该承租房屋。前期我公司已委托李广埔、陈琳等将解除租赁合同意愿知会于您并进行协商,憾未能达成共识。故我公司通过国内标准快递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邮寄给您,内容为通知您我公司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并已于2017年5月16日对此进行了公证。
综上,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4月26日解除。自那时起,我公司又多次联系您就归还房屋事宜进行协商处理,但遗憾的是您一直未予接洽。
现我公司特此登报予以声明,并自登报之日起7日内,我公司将再次以公函方式通知您,就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归还事宜进行协商。望您见报或收函后,于10日内与我公司联系(联系人:李广埔,联系电话:13849190481)。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