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法制时空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18年8月6日 星期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豫11破11号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裁定受理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鸿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0日指定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翔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东外滩A2座1单元4楼汇恒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62300,联系人:李亚旗,联系电话:0395-2635881、138395509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鸿翔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鸿翔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15时30分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6日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的公告

各转供电电力主体: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农村村委会等用电单位的收费行为。

对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区内所有用户按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平分摊电费,经营者须按照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对于居民合表用户,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须按国家规定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向居民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市电力公司将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符合相关规定、用户居住出租的房屋,承租双方应严格按照我省居民电价缴纳电费。属于合表用户的,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标准;属于一户一表用户的,承租双方电费结算标准不得超过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三档电价标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由承租双方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各转供电电力主体要在公告之日起开展自查自纠工作,8月20日起,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转供电电力主体进行检查,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用户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举报转供电主体的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2018年7月30日


上一篇  下一篇
鄂ICP备05006816号
Copyright@1984-2006 China water transpor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运报刊社 版权所有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