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办[2015]7号
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主体和成员单位职责
1.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中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落实共同责任制,坚决遏制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3.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履行监管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准予执行裁定作出后应及时执行已裁定案件,并将执行情況通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理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严格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对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自接到移送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的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处理已决定立案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自接到移送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经国士资源部门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或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政府相关规定重点制止、查处规划区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依法对违法施工行为组织查处。
房管和住房保障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房屋预售和所有权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规划区外特别是破坏耕地违法造规案件的查处。必要时,可函告相关部门协助查处。
工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对无证经营行为组织查处。
供电企业和市政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对已通水、通气的,有关单位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函信,要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已经通电的,供电企业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通知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关停。
农业、畜牧部门要严格审核办理农业种植、养殖手续,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
林业部门要严格审核林业种植手续,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林业种植项目;负责对违法占地中毁坏森林资源以及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安监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无证生产行为组织查处。
银监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和上市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