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嫩与李某有、李某军、李某焕是龙城镇某村村民。2017年1月李某嫩与李某有、李某军、李某焕发生纠纷,李某嫩被李某焕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发后,李某嫩被送医院治疗。
2017年1月经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共同调解,李某有愿意替儿子李某焕承担李某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但后期未履行调解意见。李某嫩遂向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被告李某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用共计8424.23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某焕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明确的义务,原告李某嫩遂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驱车赶往龙城镇某村,协同当地村委会对被执行人李某焕释明法理,最终被执行人李某焕当场支付案件款,案件得以执结。
齐江涛 张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