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李某同在深圳做生意,2016年1月,赵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借款后,赵某每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此后未再支付本金和利息,李某多次讨要无果后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偿还李某本金10万元及每月利息1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宝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查明赵某籍贯为漯河市舞阳县,便立即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舞阳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
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后,该院立刻派人去赵某所在地询问落实相关情况,村民表示赵某刚回来时开着一辆汽车,但近期未见到他。
此后,该院的执行法官时刻关注赵某的动向。终于在今年2月底的一天,发现了赵某的车辆并当场扣押,赵某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执行,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宋丹阳 周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