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我弟弟与其女朋友已到谈婚论嫁阶段,可后来两人因为各种矛盾未走到一起,请问给女方的彩礼还可以要回吗?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路:从性质上来说,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也有相关方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还,则不受此限。 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律师提醒广大结婚男女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本报记者 焦海洋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