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上周我去某宾馆住宿时,将我的电动车停在了门口,出来时发现不见了。由于车辆未找回,请问该宾馆当时未收停车费,是否应对我进行赔偿?
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宋天毅:宾馆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宾馆对李先生的车辆是否有保管的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答复,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应严格限定在其经营场所范围。
本案例中,李先生将车停在宾馆外面,也未与宾馆就车辆的停放达成专门的约定,所以,李先生的车辆未在宾馆的实际控制之下,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宾馆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实际收费相当,宾馆未对李先生收取费用,故宾馆不应当赔偿李先生的车辆损失。
本报记者 陶小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