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定。第一层含义是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第二层含义是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社区矫正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网上办案,进而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现象发生,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按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规定,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和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第七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