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包括:(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二)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五)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六)其他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机关档案实现随办随归的,还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记录电子文件归档过程元数据。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三十八条
机关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库房温湿度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八条
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开发工作,采取编制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专题文件汇集,以及举办陈列展览、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发挥档案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