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20年7月14日 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实地查访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做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迁居和变更执行地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迁居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第二款是关于变更执行地的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